開除曠工員工,企業為何還要給補償?

開除曠工員工,企業為何還要給補償?打工者的號2019-10-30 12:49:19

因員工曠工,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不符合經濟補償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開除曠工員工,企業為何還要給補償?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2019-10-30 17:01:22

感謝邀請。

如果企業將“員工無故曠工多少日以上,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規定在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且該規章制度是全體員工知曉並簽字確認過的,那麼企業以該條規定辭退曠工的員工的,解除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不需要經濟補償。

開除曠工員工,企業為何還要給補償?還有沒用過的名字2019-10-31 01:08:11

無故曠工被開除,不同於就職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但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若因為曠工行為給單位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最多扣除當月工資的20%。

開除曠工員工,企業為何還要給補償?荷塘度影2019-10-30 13:55:21

第一,請問曠工屬於何種等級的違紀行為,曠工幾天對應有何相應的處罰制度,貴司的規章制度中是否已經予以明確?

第二,貴司的相關制度條款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不符合,那相關規章制度無效;

第三,假設貴司一切規章制度都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請問您向該違紀員工公示過了嗎?如何證明?有員工的簽名沒有?

如果上述幾個問題,貴司都確認過沒有問題的話,開除嚴重違紀的員工是不需要任何賠償的

開除曠工員工,企業為何還要給補償?十字坡店主2019-10-30 14:35:26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有以上這六種情況出現,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題主說的開除曠工員工,依據的只能是法律規定的裡面的第2點,就是說公司員工嚴重違法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但是,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定性了什麼是嚴格違法規章制度?什麼是可以達到開除的標準?如果沒有規定,員工曠工一兩天,公司因此開除員工,是不符合要求的。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足夠完善,對於各項事宜都有明確的規定。那麼,這些規定是否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如果你公司規定曠工一天就開除,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如果公司的規定不符合法規規定,那麼是無效的。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足夠完善,對於各項事宜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也完全符合各項法律規定。那麼,是否對員工公示過,或者說,是否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公司讓員工悉知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的話,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是沒有效力的。

如果說開除曠工員工還要進行補償,只能是說你們公司出現了裡面其中一種情況。這種情況下,即使員工曠工,但是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可以開除的期限,公司也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公司開除員工,那就算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了。

公司單方面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勞動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