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何理解?科長96222019-09-17 19:12:00

“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包含兩層含義,具體如下:“不及時/足額支付”情形,包括如下幾種(一)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即用人單位無故未按照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時間支付勞動報酬,也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無故拖欠薪資”。

對此,原勞動部《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有明確定義,“ “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二)剋扣勞動報酬:原勞動部《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定義:“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截至目前,此定義仍可用於判斷是否構成“剋扣”。

(三)低於法定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享有最低工資保障權。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勞動者還享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保障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加點勞動報酬、法定休息休假期間的勞動報酬以及非正常工作狀態(比如停工停產、工傷及參加社會活動等)期間的勞動報酬,同時法律明確規定了此類工資的計算標準或最低標準。

因此,低於法定標準或者法定計算標準金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將可能構成不及時足額支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