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服務發生地已預繳稅額大於當期應納稅額能否申請退稅?

建築服務發生地已預繳稅額大於當期應納稅額能否申請退稅?正潔財稅2021-08-03 10:08:4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服務發生地已預繳稅額大於當期應納稅額,不能申請退稅,應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但是,如果已預繳稅額大於計算的應納稅額,且差額較大的,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一項)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