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農業生產
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按13%的扣除稅率抵扣進項稅額。
對農膜,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有機肥、農機、複合預混飼料,大多數飼料,以及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等免徵增值稅。
對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使用稅,對農用三輪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對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將麩皮、稻糠、大麥、糯米、青稞、芝麻、桃樹、番茄、玉米胚芽、小麥胚芽、蘆葦、風乾肉、豬牛羊雜骨等都納入相應初加工產品範圍。
◇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徵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支援農業服務
對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
對經中央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農業發展基金、棉花監督檢驗費、農村教育集資、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種子生產許可證費、種子經營許可證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徵收營業稅。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徵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專案的稅款。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範減免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