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被剋扣工資維權措施:
1、與用人單位協商。
如果被剋扣工資,可以先與用人單位負責人瞭解情況,詢問原因,可以選擇與負責人溝通,協商解決。
2、向務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可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該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為。
3、向務工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務工地政府信訪部門提出信訪請求。
另外提醒:
(一)用人單位可以減扣工資的情況:
1、勞動者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可以扣減其工資,但扣除後剩餘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勞動者工資,但每月扣減的工資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並且扣減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扣減工資。
(二)無故剋扣工資的賠償標準: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