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情。一定要好好跟工廠領導好好溝通。講明自己確實是因為有不可抗拒的因素。所以不得不辭職。前提是你得拿出證據。證明你真的是有急事。我相信領導會理解你的。如果溝通不順。建議到勞動局進行舉報。千萬不要衝動哦。
應該提前告訴你的老闆,除非家中突發事件,
簡單回答。如果你沒有接受過用人單位的特殊技術技能培訓,又非高管以及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度的普通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簽訂承擔違約金的條款。除非你有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否則既使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約條款,工廠扣工資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有急事要立即辭職走人,這是很多朋友都可能遇到過的問題。但公司都會設定一些制度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就是通常說的“急辭工”,都有不同程度的扣工資。
如果客觀的說,員工急辭工也的確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影響,比如工作交接的問題,工作銜接多少會受到影響。
那麼在法律角度是怎麼規定的呢?
關於辭職的規定
大家都知道,員工辭職的規定,就是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公司,非試用期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注意這裡的書面兩個字。但並沒有對急辭工有相關的規定。
公司到底能否以急辭工為由扣員工工資呢?
答案是肯定不能,除非經過員工本人同意。也就是說,如果急辭工要扣工資,員工簽字同意了,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如果員工沒同意,那麼公司是不能直接以此為由扣除員工的離職工資的,否則就屬於剋扣工資了。
公司會說:難道拿員工急辭工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其實法律規定是這樣的!
其實也並不是完全對員工急辭工沒辦法,法律上規定,如果員工因為不按規定辭工、交接工作等,對公司造成了損失的,那麼員工應該賠償公司。這就說明,特別像一些基數、銷售等核心崗位的人員急辭工,不交接、不按規定辭職,對公司造成損害,那麼公司是可以依法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不過這裡說的公司必須是透過法律途徑來追究員工的責任,而不能直接從員工的離職工資當中扣除。同時公司要證明員工的急辭工的確對公司造成了損害、造成了具體多少的損害。
總而言之,只要員工不同意,那麼就算急辭工,公司也不能直接扣除員工的離職工資。但公司有因此起訴員工的權利。所以最佳方案是和公司協商,協商出一個合理的扣除金額,如果離職工資一分不剩的扣除,那肯定也接受不了!
你好,建議保留仲裁權利。先回家辦事。
至於錢的問題,該是你的就要透過合法權益爭取回來。
你有事人家要扣工資,這個事本身沒問題,,Ծ^Ծ,,關鍵是多少錢得好好說說。
有急事,可以請假。一般急辭職都是找好了下家。只要公司沒有違反《勞動法》,你急辭職扣你一個月的工資,不過分。
你跟老闆說,如果不夠扣的就把房子賣了,錢全部給老闆。[打臉]
勞動局,告他
打電話到勞動局,看勞動局條款!在廠門口掛幅
不可能,有急事辭職,工資也會一分不少,各公司規章制度略有不同,所以最少得三十個工作日以後,如果有勞動合同以合同條款為準,記住得投辭職報告,
有急事要辭工,4000多的工資要扣完。這個情況你可以直接去找老闆,看看老闆跟領導說的是不是一樣。現在是法制社會,你可以直接報警,或者是找勞動局,去找當地政府也可以,三個部門總會有人來處理的
跟老闆協商唄,不給工資就報警唄,不行就到勞動局告他
按下面四個方面來解決:
一.你要求即辭即走,如果單位同意,即你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屬於第一種離職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全部發放。
二.
二、你要求即辭即走,如果單位不同意,你表態不管單位批不批急辭,第二天都不會來上班,並且你也連續幾天沒來上班了,這個屬於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即第四種離職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企業是不會全部扣掉你的工資,扣7天工資左右。除非你給企業造成了其它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如果你真的想即辭即走又合法的,你看看單位是否存在著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真的存在的,你可以主張被迫離職。這時,你不光可以順利地即辭即走,你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四、單位不同意你即辭即走,堅持要你按照正常流程一個月後再離職,這個屬於單位要求員工按預告式離職處理,即第二種離職情形。《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去勞動仲裁告他
知道領導的個人資訊嗎
這樣的事每個單位都會遇到的,有的來做了幾天就馬上要走的,有的做了有段時間馬上要走的,要馬上結清工資要走的人,大多是家裡有急事,有的是另有高工資單位。這些都不是啥事,關鍵是看你這個人的人品和做事以及禮貌問題。人品不行,做事也不行,說話又沒啥禮貌,那麼沒那個人會願意去幫你說情,打工人不管你去那裡,做事不好也不差,對同事也是一樣不好也不差。真遇到有急事要回家的,馬上辭職要走的,大多老闆會讓你走,這些只是看你怎麼說了。也許老闆以後還希望你回來繼續做…
我直接就不要工資了,這事我幹過。
依照勞動合同法,你立刻走是要扣代通知金。你可以請假一個月。
唉,打工太難了[泣不成聲]
該辦事的辦事,工資被扣回頭勞動仲裁。
發問者,你好!
我是四川省華西醫院精神疾病科的陳主任,從網上看到你的發言後,我院十分重視你目前的病情,你的病症勾起我科室幾位國家津貼一類專家濃厚的科研欲。
王教授(我院的博士生導師)看到你的情況後表示願意盡最大能力為你治療,鑑於你目前的病情,有進一步惡化的可能,因此我們希望你能主動來我院治療,並積極配合醫生的相關工作。精神疾病可防可控可治,你要樹立起堅強的信心,我們一定會讓你走出臆想世界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期待你的病情早日恢復,回到正常的生活中來,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記住一條,你幹了多少天就拿多少工資。如果確實很緊急要立即離職,可向公司申請,如果不同意就自離。連續曠工三天即可
穩住,先請假,工資混到手再說,至於說辭職公司扣完工資,各公司規章制度不一樣,很多公司急辭都扣工資,多少的事。別聽網友的先走,不發錢了去勞動仲裁。我的同學7000多的工資透過仲裁,公司應該給,但就不給,勞動局的說法是,如3個月未履行,向上級勞動局申訴,或到法院起訴。就算勝訴了,公司據不履行或上訴,你照樣拿不到錢。圖啥呢,為了那點錢
樂觀實事求是的說,你到底有啥急事?排除去其他公司,肯定把你的工資給你!遮遮掩掩的肯定不給你
你可以請假的!為啥子非要辭職呢?
有本事就拿,沒本事就任摘
創業啊
有合同約定自然要扣,合同沒有約定就不能扣,辭職走人,辦好事再打官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