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否應連續計算?

關聯企業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否應連續計算?怡路同行2019-05-05 22:05:20

在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裡,對簽訂勞動合同的種類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滿足一定條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之一就是已經簽過兩次固定合同的。

因此在一些集團公司為了規避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意識的安排員工與集團下不同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這樣做不一定能達到目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從該條款可以看出關鍵在於在關聯公司之間的調轉是否是非本人原因。如果是非本人原因的調動,那麼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合同簽訂的次數理論上也應該合併計算,就算是這個次數不合並計算,等合併計算到了滿足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時候,也還是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實操中,關於這個問題沒有非黑即白的明確規定,如果有地方政策的還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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