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沒有臨時工與正式工的區別了。公務員才有編制,其他一律都是合同工。
謝邀回答!
臨時工和合同工辭職,應該沒有太大差別。
辭職,首先要個人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方能完成。
臨時工,通常指的是為完成某項工作,採用的臨時招聘,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但在招聘中,通常按事先約定的合同執行,當合同與國家勞動法不一致時,應以勞動法為準。
合同工,是我國目前最普遍也是最適用的一種為工方式。
合同工,分為試用期和合同期,如果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申請辭職,通常書面和口頭通知用工方,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果己簽定勞動合同關係,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需要提前三十個工作日申請。
透過你的情況介紹,這個問題,只是你個人行為。自我感覺,願意留下也可,不願留下也行。單位想留用你,說明單位很重視你。自我把握就好。
因為這個問題,關係到許多法律問題,只能截幾張圖供你參考。
謝殘風塵緣若夢513邀答!
問:臨時工辭職與正式工辭職有什麼區別?
如屬於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務合同的臨時工,在辭職的形式上都一樣,都應該在辭職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通知用人單位。沒有籤立勞務合同的臨時工可隨時提出辭職申請。
對辭職後的員工如有經濟補償,可能標準上有所區別,正式工在編制之內,而臨時工屬編制之外,在經濟補償上會有所不同。
有沒有其它區別我不是很清楚,望得到補充。
臨時工一拍兩散。正式工5險一金的接續。轉移。交接。你炒企業,沒補償金,或很少。企業辭退你。按照相關合同,根據你的情況或工作年限,要給你一部分,補償金。
如果你不想在這家工廠繼續做啦,就拒絕轉正,10月9日離開。
如果能夠在這家公司繼續做,在公司確定轉正的情況下,去公司拿回辭職申請!
工作時間短,正式工辭職,也得不到多少補償,可以忽略不計!
臨時工辭職,允不允許,都可以走人!
正式工辭職,必須履行手續,因為牽涉到補償或者賠償的問題!
比如,單位安排的培訓費,可以追討的!
自己根據轉正合同約定的條款,一般都有補償,完善手續,領取走!
謝邀!
臨時工辭職與正式工辭職有什麼區別?事實上在法律層面已沒有臨時工與正式工的區別。
接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書面申請,無須要用人單位的批准,就可以離職走人的;其中試用期,勞動者只要提前3天提交辭職申請就可以離職走人。以上二種情況,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當然,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就擅自走人不幹了,勞動者要承當違約的責任,要賠償給用人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勞動者所化的費用。
題主所描述的學生,是在試用期內,8月25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試用期的關係,其實你到8月29日就已經有3天時間了,你的離職報告已經生效了,不過3天一般是指工作日,要扣除雙休日、節假日的,2017年的8月25日是星期五,要扣除26日27日兩天雙休日,到30日才是第3天,嚴格來說是要計時的,要按24小時X3天=72小時,有可能8月31日才能超出或達到72小時,你的辭職報告才正式生效。
至於,你說10月9日時,用人單位又說10月1日你被轉為正式的合同工了,我是一頭霧水,你為什麼不早離開呀,你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提出辭職報告書,並郵寄給用人單位,並將郵寄、或快遞迴執作為書證,你不要承擔勞動違約責任的。
再說試用期轉正,也要經過你的同意的,因為你在8月25日就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你申請離職了,所以用人單位又何來轉正一說呢!
現在法律上並沒有臨時工這麼一個說法,與之相似的應是“試用期員工”。所以,你需要問的就是“試用期員工辭職”與“正式員工辭職”有什麼區別?
肯定的回覆是: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個工作日提交辭職申請,即可離職。而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個工作日方可離職
。這是勞動合同法上面的規定。而現實中,不同工廠有不同工廠的規定,有些工廠要求是試用期員工需提前7天進行申請,正式員工提前半個月進行申請等等。
但不管不同的工廠做出了什麼樣的規定,都不能抵制勞動法的規定。所以,如果你堅持要辭職,只需要依勞動法上面的規定進行就可以了
。如果公司仍然不同意,保留好相關證據走勞動投訴,或勞動仲裁即可。
至於你說的到廠裡打工5個月仍然沒有轉正。
感覺你對沒有幫你轉正是不是有點不高興,至於說多長時間轉正,一要看工作性質與崗位,二要看試用期合同約定。我2000年外出工作,有18年的工作經驗,換了不少工廠。現在一般的工廠對於員工試用期是30天,一般管理層試用期課長經理級3個月,業務等流動性大的崗位也是3個月,但要是沒有達標還有試用6個月的,再比如證券公司的營銷人員一般就是6個月。另外,勞動法也有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對於你做了5個月沒有轉正,要看具體情況,有約定的合理的話就不要有不高興的想法了。
你8/25號提出辭職,10/9號可以走人!是不是指你安照了你公司的流程提前辭職是可以走人的。如果這樣,是完全可以的,你不僅依照了勞動法提前提出申請(遠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提前申請的日期),你真不想做了,保留證據(辭職單,上面的有沒有提出申請的日期,還有誰接收簽字等)然後就可以走了,不用公司同意的。這是員工與公司撕破臉皮的做法。如果不想撕破臉還是好分好散。
主管說10月1日就給我轉正式工,轉了正式工是不是之前的辭職申請就算廢了?還是可以在10月9號走人?
轉不轉正不影響你辭職申請,你仍然可以10/9號走人。
主管說幫你10。1號轉正了,是用轉正來挽留員工的舉措。主管是不是覺得之前一直沒有幫你轉正,才是你離職的原因,主管在想幫你轉正了,你就不會再離開了。所以,這只是主管留人的一種手段。也同樣說明你的主管還是希望你留下來好好工作的。但同樣也說明,這樣的主管不是很關心下屬,都沒弄清楚下屬為什麼要離職,高高在上的感覺,好像我給你轉正了,你就鐵定不會離職了,呵呵。這樣的主管有點自以為自。
關於離職,一是公司有規定,不撕破臉就依公司的規定走辭職流程,走完就可以走了。但如果是一些重要崗位,或者工廠嚴重缺人,公司的主管經理會挽留員工,這本身沒有錯。甚至還有些主管經理估意刁難,不讓員工離職的都有,立場不同呀,畢竟做事要靠員工,你走了沒人做事,他壓力大呀。如果不幸真碰到不講理的公司,你就安勞動法的規定來,
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申請,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申請,一些特殊崗位有特殊約定的依合同約定來(比如飛行員之類的),保留好證據,公司批不批沒事,可以自己走人,公司要不是給你結算工資,找勞動部門投訴或直接申請仲裁!
謝邀,
還是悟空問答,達人來回答這一問題好一些,
免得誤導看客。
轉正式工是工廠企業一種形式/為了留住你/為企業作貢獻/而轉不轉是你的事/如果不想。可以說開/以免出現麻煩/最美好。真誠的事情/還是自己去定奪/其它人都是旁觀者。/
謝謝邀請
從法律角度講,現在沒有臨時工和長期工之說,都是合同制員工。只是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之分。
從題主所述,題主是在試用期提出辭職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題主8月25日提出辭職,三個工作曰後就可以離職了,既便是非試用期9月25日也可以離職了。為什麼題主說10日9日才能走人呢?和10月1日轉正也是沒有關係的。也許題主與用人單位有什麼特殊的約定?但是,合同約定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便是無效合同,它不能約束人們的行為。
如果題主真要辭職,完全可以走人了。
發文件的叫正式通知,口頭的叫臨時性不一定管用的通知基,兩者的區別只要是正式的臨時的都知道。臨時工的錢沒有正式工的餞多,待遇是不相同的。臨時工乾的活基本上都是正式工不願意乾的。正式工為了一筆辭職後有一筆豐厚的保障。
要根據勞資合同及相關規定
據我所知,員工辭職在試用期的提前三天,其他的提前三十天書面向用人方提出就可以了。只要辭職書送到了,不管企業是否同意到期就可走人。根據您說的情況,我覺得好象處在試用期,而不是什麼臨時工(臨時工不該五個多月呀)。所以要離職,提前三天通知對方就可以了。至於說十月份轉正之類,與此事沒關係。當然如果您想留下籤定勞動合同繼續幹,那就撤回辭職報告,繼續工作。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