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節日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3)如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的薪金不得少於其薪金的300%。
也就是說,晚上的加班費是我工資的150%,週末是200%,國家法定假日是300%。然而,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支付加班費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員工加班工資的基數可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否則,企業應根據員工自身的正常勞動確定工資。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以透過集體工資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結果為集體工資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被批准實行不定期工作制度,上述規定不予執行)。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基數除以平均每月工作日21。75天(為方便一些企業,按每月21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