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中孔子寫的哪部分?

左傳中孔子寫的哪部分?君兮312021-04-24 11:35:47

先秦時期,諸侯皆有國史:楚國史書名曰《檮杌》,晉史名曰《乘》,鄭史名曰《鄭書》,魯史名曰《春秋》。孔子晚年,致力於整理文化典籍。其對魯國國史進行筆削後,中國首部私家史書誕生。經過孔子修訂之後的《春秋》不僅是史,還被賦予了儒家思想以及“春秋大義”,成為儒家六經之一。

《春秋》極其簡略,這類似於我們歷史教科書中的書面文字。而歷史老師講課口述的內容,肯定比教科書更加豐富。與此類似,孔子講《春秋》時的口頭文字,就是傳。正如《史記》所言:七十子之徒口授其傳旨。魯國史官左丘明懼弟子人人異端,各安其意,而失其真。便對孔子講《春秋》時口述的內容加以整理補充,成書《春秋左氏傳》,簡稱《左傳》。

《春秋左傳》的經文,作者是孔子

左丘明為《春秋》作傳後,儒家弟子吳起等人,又對《左傳》的內容作了增益。大致是《左傳》中使用周曆的篇章,大多為左丘明所作。使用夏曆的一部分篇章,其為吳起所著。

也就是說,《春秋》是孔子講學時的書面文字。而《左傳》則是其講學時的口述。由左丘明及後世儒家弟子,將孔子口述之言整理成書。

秦始皇焚書坑儒之後,各諸侯的官方史書全部焚燬。儒家弟子不顧秦朝的禁書令,私藏《左傳》。使這部先秦典籍得以儲存。

一、《春秋》大義與主旨

《春秋》用語十分嚴謹,這就是“春秋筆法”和“微言大義。”

《桓公十五年》記載:“天王使家父來求車。”此為貶天子——非禮也;諸侯不貢車服,天子不求私財。

《隱公元年》記載的“鄭伯克段與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此為退諸侯,討大夫。

再以弒君為例:“公子歸生弒其君夷”,“衛州籲弒其君完。”書弒君者之名,是言臣之罪;“宋人弒其君杵臼”,“莒人弒其君密州”,書不言弒君者之名,是言君無道也。孟子的無道之君,人人得而誅之的觀點正是源於此。

甚至國君思念嫁與他國的女兒,與女兒見上一面,都要被貶斥——“公會杞伯姬於姚,非事也。天子非展義不巡守,諸侯非民事不舉。”

春秋筆法不僅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勸善懲惡。甚至把天子,諸侯,卿大夫的特權和慾望全部扼殺,把權利關進牢籠。

孔子如此扼殺天子、諸侯和卿大夫的自由、人權。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春秋之世,弒君三十六,亡國七十二。人民飽受戰亂之苦。這側面體現了儒家的民本位思想,所謂禮不下庶人。也與法家扼殺人民的自由、人權的君本位思想。形成鮮明對比。

二、《左傳》中的儒家思想

1、禮治

儒家提倡依禮治國。何為禮?且看《左傳》之解讀:

《隱公十一年》有曰:“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也。”

《昭公五年》有曰:“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

《昭公二十五年》記載:遊吉稱趙簡子揖讓、周旋是儀,並非禮。“禮者,審行信令,禍福賞罰,以制生死。上下之紀,天地之經緯,民之所生也。是以先王尚之。”

正如《禮記》所言,禮包括諸多內容。有道德規範:“道德仁義,非禮不成”;還有公俗良序:“教訓正俗,非禮不備”;以及法律制度:“分爭訟辨,非禮不決”;社會倫理:“君臣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師學之道:宦學事師,非禮不親”;政治軍事制度:“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追遠慎終:“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莊。”

禮還包括環境保護等內容,稍後解析。

2、重視刑罰

正如上所言,儒家之禮包含了綱紀和法度。《左傳》中的許多內容,也體現了儒家對刑罰的重視。

《隱公十一年》記載:公孫闕與穎考叔有隙。公孫闕趁鄭、齊進攻許國,穎考叔帥先登城之時,公孫闕卻將其射死。但鄭莊公並未追究公報私仇的公孫闕。《左傳》評價鄭莊公:鄭莊公失其政也。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無德政,又無刑威,是以及邪。

《僖公二十八年》中,詳細記載了晉楚城濮之戰,戰後晉文公誅殺了瀆職的舟之橋。君子曰:“文公其能刑矣,三罪而民服。《詩》雲:惠此中國,以綏四方。不失刑賞之謂也。”

《昭公十四年》記載,晉國大夫刑侯與雍子爭田,罪在雍子。叔魚(叔向之弟)暫攝刑獄,雍子為得刑侯之田,將女兒送與雍子。雍子便歸罪於刑侯。刑侯怒,殺二子於朝。晉國執政韓宣子問於叔向,叔向曰:“刑侯專殺,雍子知其罪而賂,叔魚枉法。三子同罪,誅生戮死可也。”於是誅刑侯,屍雍子與叔魚於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治刑,不隱於親。殺親益榮,猶義也。”

透過以上可知,孔子即重視刑罰,又刑不隱於親。

《昭公二十年》記載,子產將死。謂遊吉曰:“我死,子必為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輕而玩之,則多溺焉。”子產卒,遊吉為政,不忍猛而用寬。鄭人結夥為盜,禍亂鄭國。遊吉興兵攻焉,盡殺之。鄭盜少也。

仲尼曰:“善哉,寬政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子產卒,仲尼泣之曰:“古之遺愛也。”

儒家對刑罰的態度與法家的截然不同。法家主張夷族連坐,寧枉勿縱;儒家主張不罪無辜,疑罪從無。

《襄公二十六年》有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與其失善,寧其利淫。這一利於被告的無罪推定論上承《尚書》,下啟《荀子》。遺憾的是由於“百代皆行秦政治”,中國兩千年來皆以法家寧枉勿縱的有罪推定論斷案。直到1996年,中國才修改刑法,開始適用儒家利於被告,不罪無辜的無罪推定論。

在《昭公二十年》中,亦引用《尚書》之言: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同樣遺憾的是,由於中國兩千年來,皆是半部《論語》哄天下,半部《韓非》治天下。實行法家極端人治的主張——誅連夷族。儒家不罪無辜的法治思想被後世統治者們“遺忘。”

3、使民以時

《左傳》中有諸多儒家使民以時的主張。

《隱公七年》有曰:夏,城中丘。書,不時也。

《隱公九年》有曰:夏,城郎。書,不時也。

《僖公二十年》有曰:春,新作南門。書,不時也。

孔子書之,是為批判統治者征伐徭役耽擱農時。同時,對使民以時者,也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