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組成和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交易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
(二)銷售者銷售商品房,必須明示商品房的銷售面積,並註明該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及應當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三)商品房的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測量限差。按套或者單元銷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單元銷售面積之各不得大於整幢商品房的實際總面積。
(四)商品房銷售者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的計量監督檢查。
我國對房屋的購買面積規定是:房屋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套內面積=外牆一半+使用面積;公攤面積=公攤係數*套內面積;公攤係數=整棟樓的公共使用面積/整棟樓的套內面積;公共使用面積為整棟樓共同使用的面積。滿足以上條件才是合法合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