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走路摔倒身亡,是不是工傷?

下班途中走路摔倒身亡,是不是工傷?盈科律師老梁2018-02-12 18:34:43

下班途中走路摔倒身亡,是不是工傷?

胡八一系某重慶學校廚師,居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 2015年12月16日20時許,胡八一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學校男生公寓大門對面臺階處時,不慎摔倒,傷及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2016年1月13日,學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申報材料。人社局受理後,進行了調查,認為胡八一此次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於2016年3月2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胡八一妻子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裡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況下,還包括職工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從事與工作有關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即指傷害的形成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即與從事的職業活動緊密相關。

本案中,胡八一系學校第一食堂的廚師,其工作場所應為食堂範圍內和與其工作相關聯的其他場所。事故當天,其是在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致死。其摔倒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

對於學校提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胡八一下班途中摔倒致死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上述條款適用於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情形。

本案中,胡八一併非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而是在下班途中摔倒致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學校的該理由不成立,亦不予採納。

綜上,由於胡八一系在下班途中摔倒致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其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區人社局對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援。

【上訴】

胡八一妻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夫是在工作時間後下班回家前意外摔傷致死,地點亦在工作場所內,因此,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審】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就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

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備料、準備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等。

本案中,胡八一系學校第一食堂廚師,其受到傷害的地點是距其工作的食堂約200米外的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的臺階處,現無合理理由將該地點判斷為胡八一的工作場所。當事人未舉示證明胡八一當時在受傷害地點,系工作時間前後從事與其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證據。故當事人稱胡八一摔傷致死情形符合上述第(二)項規定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援。

該條第(六)項規定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2015年12月16日20時許胡八一在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臺階處,系其下班正行至該處,也即胡八一當時處於下班途中,而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須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為前提。 胡八一在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臺階處所受傷害顯不屬該情形,故胡八一摔傷致死亦不符合上述該條第(六)項規定情形。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下班途中走路摔倒身亡,是不是工傷?法律人肖維克2018-02-12 18:59:32

謝謝邀請!走路摔傷若是他人原因造成的,屬於工傷!若是由於自身原因摔傷,個人認為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六種情形明確說明了受到非本人主要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所以我個人認為若是走路是由於自身原因摔傷,則不屬於工傷!若是由於其他原因,則屬於工傷!個人淺顯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