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子女就有繼承權呀!要先去公證處公證!去本地的公證處諮詢一下需要什麼檔案啥的,有你跑的。
土地、山林、水澤承包合同期內的承包人去世,所被繼承的分為兩大部分:承包權和承包收益(收益又分潛在和直接收益)。根據問題內容我回答三點個人意見,謝謝邀請!
一、《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這個檔案沒有限制男女和婚否。
二、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仍按照原承包合同辦理。土地的承包權只能在本集體內進行流轉,山林地則不受結婚男女戶口在外或者是非農戶口限制。
三、山林的“繼承”應當稱作“流轉”,核發的是“經營權證”,不再是“林權證”。出嫁女繼承的直接收益和潛在收益可以做為投資、轉讓或兌現;承包經營權可以自營、代營、出租,或經相關部門允許轉讓。其徵收整體補償後,再每人按經營權和收益分配比例分割。
依據法律規定,土地,宅基地,山林均為村民集體所有。
依題主描述,本問題中涉及的繼承物件是屬於集體所有的物下使用權,沒有涉及這些物的所有權。
本人以為,外嫁女在當下是否為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很重要。外嫁女外嫁後仍然是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就肯定是依賴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存活,也就應當對這些物下使用權享有繼承權。外嫁女外嫁後已經不是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是以村民集體所有的財產為存活基礎,村民集體組織作為村民集體所有財產的管理者也有權不允許已經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外嫁女對集體所有財產項下的使用權享有繼承權。
外嫁女是否對村民集體所有財產的使用權享有繼承權,國家現有法律對此並無規定,也不能作出規定。國家法律如果對村民集體所有財產的使用權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是侵犯了財產所有人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外嫁女對集體所有財產的使用權是否享有繼承權或相關附屬權利,得以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規定為準。
首先說繼承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是具體細節應該按照規定進行。你外公三兄弟合夥的部分可能要涉及其所有子女,你外公自己的部分要涉及所有女兒及其後代子孫的。具體細節內容還是需要找專業人員幫助處理才好。
如果是被徵收給予的補償現金,因為合同未到期子女還有獲得的權利。關於使用權,因為法律規定是集體財產,是集體分配,不能繼承。除非子女遷回定居居住,和管理者協商。和男女子女沒有關係。
必須是直系親屬,在有父輩留下的承包證或者合同,就享有財產分割權利。如果撒證明材料都沒有就口說無憑了。
是有啊,只要是子女都有享受繼承的權利。只要有血緣關係,就能繼承!跟嫁不嫁人沒有關係。
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老思想歸思想,不代表法律認同!
戶主的兒女不管外嫁或上門,都有繼承權直親屬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