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被告出庭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庭審過程中會涉及案件相關證據的質證,即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的證據從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等方面予以反駁,也可以提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從而讓法官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收到傳票或者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了相關傳票,被告未按時出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必然要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
被告可以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或者委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親屬作為自己代理人參加訴訟,但對於離婚等與身份關係相關訴訟,一般要求原被告到庭。如果開庭當天,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