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是合法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發放年終獎。年終獎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具體以單位的規章制度為準。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因辭職企業不給年終獎合法,因為個人是和企業有勞動合同的,這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個人辭職屬於個人勞動合同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企業也有有理由不按勞動合同給予年終獎,當然企業這樣做不對,但如果處理就屬於勞動糾紛,企業不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