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隨時離職嗎?

試用期可以隨時離職嗎?陽光話職場2020-06-09 09:15:42

您好,我是職場の一縷陽光,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我的回答將為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作答,希望大家能夠喜歡,謝謝。

1、試用期可以隨時離職嗎?

試用期的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書面向公司提出,非試用期員工辭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如果公司存在法定過錯,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在這裡要注意,勞動者在這些規定的時間可以自由辭職,企業不得干涉,同時也沒有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的權利,限制員工辭職是違法的。但是勞動者要記住是書面提出辭職,並且做好離職交接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應屆畢業生第一份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份工作是人生中職業生涯的起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你未來的職業發展空間。通常第一份工作是職業的切入點,是你從知識向技能轉化、由專業向行業轉化的關鍵階段。我們都知道應屆畢業生就業時,企業重點會看你專業對不對口,有沒有相關的實踐經驗。而當你工作以後再跳槽的時候,企業重點看的不再是你學的是什麼專業,而是看你在上一家公司做的是什麼工作、行業是不是對口。

先就業後擇業這句話不知欺騙了多少應屆畢業生,因為你到時候就沒的選擇了,如果換行業或者換崗位,你又得從零開始,到時候你會發現自己連應屆畢業生都比不上。所以應屆畢業生一定要重視你的第一份工作。

3、應聘崗位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相符,能否構成招聘欺騙?

勞動者應聘的崗位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相符,這裡違反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第14條第一款:提供虛假招聘資訊,釋出虛假招聘廣告。因此是違法的。勞動者在上崗後應及時瞭解崗位的職責,確定工作的內容。如果工作內容不符合,可以直接提出辭職。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資訊,釋出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4、入職手續的材料是否應該要回?

勞動者在入職辦理手續時提交的材料,在離職後有權利要求收回,並可要求刪除電子材料和資訊。以防止企業洩露勞動者的個人資訊。記得我的一個朋友之前的那家工作單位,在他離職多年後,依然使用他的個人材料去進行照標活動,我朋友得知此事後,收集了證據,起訴了該公司,並獲得了賠償。透過這個例子來看,作為勞動者,在離職後一定要將個人材料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