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梯”進入“量產”!黃浦加裝電梯為何越來越順?

“加梯”進入“量產”!黃浦加裝電梯為何越來越順?W牛牛W2021-04-03 21:24:56

老小區越來越多,必須加裝,老齡化時代到了,高層建築減少點。

“加梯”進入“量產”!黃浦加裝電梯為何越來越順?閒蛋pro2021-04-03 12:19:13

開始時是小區在響應政府號召並推動,而樓層間因為固有收益差距,開始時都會有很多矛盾,隨著不要求一定要全票透過才能加裝的規定,加上政府補貼了很大的比例,加裝量就慢慢上來了。

而且加裝後,除了一樓外,其它樓層都得到了方便,心態放好後就會有越來越多的樓實現加裝,並且上海居民的素質挺高,多原因疊加後加裝量就越來越多了。[大笑]

“加梯”進入“量產”!黃浦加裝電梯為何越來越順?有鹹有甜12021-04-02 12:16:08

加裝電梯,解救數億老弱病殘孕幼……功德無量,善莫大焉,感謝政府!感謝黨!阻撓加裝電梯,同高鐵霸門,逼停營運,一人坑害成百上千人,一樣令人憎惡。

“加梯”進入“量產”!黃浦加裝電梯為何越來越順?李某562021-04-03 20:47:09

如果僅為照顧老人上下樓方便,不防把房子賣掉,因老舊樓一般地段好,所以能賣個好價,把錢存銀行,還是自己的,存款利息租個電梯洋房用不清。待國家控制好房價後再買電梯洋房。好處如下:老人出行方便了,還不用投資,維護了鄰里關係,沒有了按電梯後諸如電費、維修年檢費、沒有物業費和一旦發生事故等麻煩亊。好處多了。

“加梯”進入“量產”!黃浦加裝電梯為何越來越順?歷史36攝氏度2021-04-03 13:35:01

不用帶節奏

“加梯”進入“量產”!黃浦加裝電梯為何越來越順?冷泉262021-04-04 08:17:48

你還在對加裝電梯的事情每天耿耿於懷嗎?

進入新的一年,全國各地都發布了老舊小區的改造計劃,雖然這些“計劃“,大多數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並未做出明確承諾,但是,大勢所趨的形勢,已經讓盼望電梯的人們看到了希望。

據報道,只是在今年第一季度,黃浦,就已經安裝了8部電梯,而正在施工的,還有19部。另外,還有8部電梯正在進入審批的過程。已經啟動徵詢居民意願的,多達81部。居民之間的調節工作,從以前的一兩年時間,縮短到幾個月的時間。

透過黃浦的實踐,說明了加裝電梯必然會越來越順利,以後肯定不止上海的黃浦,全國很多地方,加裝電梯的工作都會逐漸的順利起來。如紹興,很多小區也正在進行電梯的施工。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大好局面?

1,廣大業主增強了大局意識,鄰里之間做到了相互理解,認清了老舊樓房加裝電梯是一個必然的趨勢,與其做一個攔路虎,還不如順應潮流,把好事儘快辦好。

2,社群、政府工作更加細緻、耐心,擺事實、講道理、苦口婆心,就算是鐵石心腸,也會被感化。

3,電梯設計更為科學合理,減少了或者避免了對老樓樓體的破壞,打消了部分業主的顧慮。

4,看到了已經建好的電梯,整齊、美觀、方便,實際上對一二樓影響並沒有“喊”的那麼大。

5,政府加大了投資力度,後期費用出資也提前明確,電梯的使用,也向著合理的向方式轉移。因電梯產生的物業費,也在大家滿意的範圍。

但是,社會上,總有個別人不顧大局,死活就是一個不同意。遇到這種情況,我倒有一個建議 :

有安裝意願的業主,共同出錢把不同意安裝電梯的業主房屋買下來,電梯安裝好了以後,再把房子賣出去,賣房子的錢,其他業主分掉。這樣總行了吧。

大家認為我的這個建議如何?同意的給我點個贊哦。

“加梯”進入“量產”!黃浦加裝電梯為何越來越順?娛樂八卦5882021-04-05 13:18:21

舊樓加裝電梯為什麼必須得到全體業主同意?

老舊樓加裝電梯對低層住戶各種不利的因素本文先不展開細說(可見文章最後),現直接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為什麼必須得到全體業主同意?

1、《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是《民法典》中的三大基本原則。加裝電梯本質上是由業主們自己簽字申請的、自願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是行政行為,加裝電梯後的責任和後果(例如影響通風、採光、甚至牆體開裂等)也是由業主們自己承擔。如果只需要經過大部分業主同意就能加裝電梯,那麼對反對的業主來說就是強迫安裝,後果是侵犯了其原有的合法的物權權益,既不公平也不誠信。《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2、《民法典(物權篇)》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物權篇)》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根據上述規定,不管是三分之二還是四分之三的人都不能侵犯合法存在物權,除非權利人自己同意。

3、在先的物權優於之後的“申請”權

其他業主享有的物權是早已合法存在的,而且是基於《民法典》而存在的,是絕對權、對世權,而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享有的只是基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產生的“申請”的權利,連債權都算不上。在先的物權絕對優於之後的“申請”權,因此申請加裝電梯必須取得所有業主的同意。

4、施工過程涉及對原建築物共有部分的處分,因此需要全體業主的同意。

原建築物的外牆、地基、地下管線等屬於業主共有,無法分割。然而,施工中需要鑿牆開洞、地下管線改道、有的案例在開挖電梯的地基時還涉及原有建築到了物的地基,這些情況都會影響到所有業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民法典(物權篇)》的規定,都需要100%業主同意。依據如下: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民法典(物權篇)》有關規定

《民法典(物權篇)》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是,《民法典(物權篇)》並沒有說業主共有部分的權利屬於安分共有還是共同共有,也沒有在兩種共有形態之外設定第三種共有形態。

雖然按照《民法典(物權篇)》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都視為按份共有,但是,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地下管線等共有部分顯然不符合《民法典(物權篇)》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這些設施在建築物存續期間顯然不能分割、也不能出售變現後分割,反而更像該條款後半段話:“……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也就是說,原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不符合按份共有的特點,而更符合共同共有的特點。

從這個角度看,應當適用“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規定。

(3)為什麼不能適用《民法典(物權篇)》第二百七十八條

《民法典(物權篇)》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電梯雖然屬於建築的附屬設施,但原來是沒有的,加裝電梯屬於新建附屬設施,而非改建、重建附屬設施。因此,該條款不適用於加裝電梯的行為。

5、電梯主體結構很可能侵犯其他業主的相鄰權,因此需要其他業主同意

《民法典(物權篇)》第三百零一條是關於原建築物的處分和原建築物重大修繕,並沒有涉及相鄰權,而加裝後的電梯的主體結構必然和原建築物產生相鄰關係,因此,加裝電梯的行為還應當適用《民法典(物權篇)》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鄰權)的規定。

《民法典(物權篇)》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典(物權篇)》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電梯的主體結構會改變原來的相鄰狀態,很可能影響包括低層業主在內的其他業主的通風、採光和日照,至少也會讓原有的通風、採光和日照條件變得更差、而不是更好,從而構成對原建築物內其他業主相鄰權的侵害。從這個角度看也應當提前取得所有業主的同意,不能僅僅按照三分之二以上來表決。

需要說明的是,若僅僅允許受侵害的業主在電梯建成後再起訴,不僅剝奪了相關業主作為民事主體和物權權利人的法定權利,也勢必造成社會財富和司法資源的重大浪費。

6、低層業主對高層業主的出行問題沒有義務

低層業主對高層業主的出行問題本來就沒有任何義務,高層理應自己解決,不能道德綁架低層業主。拿網友的話說:“低層不同意是本分,同意是情分。”當然,如果說高層出行不便的問題只能透過加裝電梯來解決,那麼低層業主就必須同意。但是,現在是市場經濟、法制社會,該有的民主和自由我們都有,沒人限制高層業主只能住在高層,高層業主覺得出行不太方便可以換房、租房、和子女同住等,辦法有的是,不應當強迫低層業主同意加裝電梯。

綜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加裝電梯這個問題上必須給其他業主保留一票否決權。這也是為什麼北京市等有些法制觀念比較強、民眾權利意識覺醒的城市堅持住了底線,在政策和實踐中都保留了一票否決權。北京做法也說明:老樓加裝電梯這種事是不能採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

房產是每個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資產,有些家庭的房產甚至耗費了幾代人的心血。出臺任何和房產有關的政策一定必須慎重、避免極端事件再次發生!

附:舊樓加裝電梯有可能給低樓層帶來以下的負面影響

1、 北側左右單元門加建電梯,向後延伸5、6米,導致北側唯一的風道被徹底堵住,風向形成建築的死角,這是建築設計的大忌,絕大多數的風力是沿著北牆吹入室內,室內濁氣沒有了直接通風,室內空氣質量變差,室內可能天天中度或重度汙染。

2、 單元門加建電梯造成北側窗戶向外眺望形成一個大天井,兩個樓之間儘管沒有徹底封閉,但從居室望出去看不到側面的天空,幾乎相當於住在天井裡面,居住感近似於山西、河南和陝西的地坑院,也叫天井院。

3、 樓房有暗衛設計的房屋,由於失去直接空氣對流室內空氣更差。

4、 北側加建電梯,上午東北方和下午的西北方朝陽與夕陽一去不復返,居住感受落差很大。房地產市場根本沒有這種民宅設計。

5、 單元門外加裝電梯後,原來出門180度視野變得狹窄侷促,壓抑十足。

6、 電梯玻璃幕牆熱脹冷縮後,有隨時脫落的風險,緊鄰出入口和人行道,玻璃脫落砸中行人非死即殘。

7、 加裝電梯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地震、火災,外加立體電梯因日曬雨淋風吹震盪、玻璃幕牆等可能會紛紛脫落砸中出入口和人行道疏散人員,以及電梯高塔有可能倒塌擋住疏散通道等危害。

8、 由於前排加建電梯高塔,後排低樓層採光進一步受到影響,原本南側房屋冬季缺乏日照的情況雪上加霜。

9、 前排加建電梯高塔,影響南側的景觀效果,南側視野舒適度變差。

10、 南側加建電梯高塔,光汙染影響居住環境和感受。

11、磚混結構樓板房,抗震弱,共震大,應力小,隔音差,電梯開啟會有聲音傳至室內,影響睡眠。

12、 按照原物權法第76條,加裝電梯後,使用電梯與不使用電梯是同等待遇,不使用電梯也一起增加物業費。

13、 由於資金不足,加裝的電梯可能是廉價的雜牌,出保後如果電梯內發生傷亡事故,可能牽涉到不使用電梯住戶賠付。

14、 加建的電梯玻璃幕牆發生脫落砸中行人非死即殘,可能牽涉到不使用電梯住戶的法律責任。

15、 老社群多數沒有地下車庫,地上車位日益緊張,加建電梯後,地上車位進一步減少。

16、 在沒有電梯的情形下,購房人一般首選低樓層,低樓層是優勢樓層,價格高於均價。加裝電梯後,低樓層成為需求末端,房價大幅度下滑,財產損失巨大。

17、 低樓層在陰暗潮溼,通風不佳,採光不好的狀況生活多年,迎來老齡化時代,房產價值的提升剛剛得以彌補之前的付出,低樓層房價超過高樓層。加裝電梯後,低樓層的房價大幅度縮水,低樓層縮水的財產轉移至高樓層住戶,高低樓層的房產價值相互轉換。

總而言之,老樓加建電梯在通風、採光、視野、社群環境、增加容積率,減少車位、減少綠地、安全性、緊急出口逃生、室內空氣質量等諸多方面帶來各種問題。短期內低樓層的房產紅利被轉移到高樓層,低樓層財產縮水,高樓層財產增值。但是,這類存在諸多弊端或瑕疵的民居,未來在房產市場前景可能不容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