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與條例的差別?

地方立法與條例的差別?贇強20122022-01-10 10:44:49

地方立法與條例的差別:

新頒佈實施的立法法賦予了設區市一定範圍內的立法權,進一步推動了地方立法工作。然而,在立法工作中,很多同志把地方性法規與少數民族地區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相混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立法工作的開展。現簡要蒐集整理了一些相關內容,供立法工作者參考。

一、相對獨立性。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雖然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立法層級上都屬於地方立法,但是,在立法授權、立法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各自又都具有獨立的法規形式。

二、立法原則。變通規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項重要的特別立法權,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特徵,而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則是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民族立法要突出地方民族特色,而地方性法規則要體現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具體落實和執行。

三、立法程式。我市的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立法程式和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的相關規定執行;民族立法工作則按照省人大民族委制定的民族立法流程和各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立法流程執行。

四、法規內容。設區市的地方性法規立法權,只能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範圍內,同時,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既有明確的授權範圍,更有“不牴觸”的限制。民族立法許可權範圍包括自治地方管理社會事務、經濟事務、民族文化事務的各個方面,從現實情況看主要是自治地方民族社會經濟文化事務,著重於體現地方民族特色。

五、適用性和從屬性。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雖然都從屬於上位法,都具有規範性、強制性,但從屬的程度以及適用的範圍不盡相同。地方性法規實際上就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即可以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並且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