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管理條例全文?

第三十二條 工業和資訊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將電動腳踏車認證、生產、銷售、維修、登記,廢舊蓄電池回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道路交通事故等資訊接入政務資訊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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