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檢視全文»婚前財產可以離婚平分嗎?
既然已經認可了是婚前財產,那離婚了就不能平分...
檢視全文»婚後共同收入負擔首付一部分,另一部分算婚前財產嗎?怎樣判斷?
如果是婚後購買,無論雙方如何出資,都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各有50%的產權,除非因為雙方出資問題,有特殊約定...
檢視全文»女生在結婚前,要不要有屬於自己的一套房?
如果你在婚前就購了房,婚後將會大大緩解家庭經濟壓力,提高生活品質...
檢視全文»為什麼都說婚前婚後的女人有很大差別,誰能告訴我具體的差別都有哪些啊?
也不是這麼說,並不是所有的女人婚前婚後差別都很大,這個事情也得因人而異,女人如果在婚前就有穩定的工作,好的收入,那她婚前婚後的差別不會太大,如果一個女人婚前沒有穩定的工作,那她婚前婚後的差往往會比較大,戀愛的時候是兩個人的事,而婚姻卻是兩個...
檢視全文»如何看待戀愛中正常的性生活呢?
都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談戀愛是耍流氓,但不以戀愛為目的的性行為就是無恥現在的年輕人認識幾天就在一起同居,然後覺得新鮮勁過了馬上爽快的分手,男孩無所謂了,女孩措施做的不到位懷孕了就去打胎我認識的一個女孩就因為男朋友處得多,還不懂保護自己,打過好...
檢視全文»沒結婚,負債5萬,該怎麼辦?
如果是投資性負債或者其他意外性負債,那就要調整心態,人生總會遇到困難和挫折,還沒結婚,還年輕,多努力多嘗試,五萬塊錢不會對你人生造成太大困擾,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檢視全文»無錫渣男俞某推孕妻墜崖前是怎樣想的?
男人提出200萬元婚前債要妻還,女的同意還一半,女人啊...
檢視全文»我自己買房子跑手續,也給女友說過,女朋友從來不過問,怎麼回事?
如果你是給你們兩個人買房子,你也明確告訴她房子的產權證上會加上女孩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女孩還是不管不問,那就是女孩在裝傻充愣,既有可能說明女孩根本沒把財產權放在眼裡,又有可能說明女孩根本就沒有把你們的關係放在眼裡...
檢視全文»女方婚前有房結婚後算二套房嗎?
如果女方婚前名下有一套住房,領取結婚證之後,不管是你名義還是她名義,再買一套,都算二套房買入,首付6——7成,貸款利率上浮1...
檢視全文»有請女生回答,女生一般在婚前交過幾個男朋友?
我個人倒是沒關係,我可以回答您,因為我就談了一個,十幾歲的年紀就一直至今,今年第八年,雖然感情總是計劃趕不上變化,但是我有在盡力維護,我希望我的未來是美好的,希望我身邊的人是我所愛的,這就足夠了交幾個你老婆也不可能告訴你真實情況,問那麼多幹...
檢視全文»當前社會有些人喜歡的同居試婚,被有的人認為是婚後減少離婚的重要因素,你怎麼看?
二、傳統保守型別、老實人型別、以人品道德為先的型別則不會贊同這種看法,其原因是:受前輩教育與影響,認為婚前試愛和婚後出軌是一種可恥的行為,應該以人品、道德為人生首要底線,這不僅是對婚後的配偶、父母、兒女的尊嚴負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負責...
檢視全文»婚檢有哪些專案?
透過婚前全面的體檢,可以發現一些異常情況和疾病,從而達到及早診斷、積極矯治的目的,如在體檢中發現有對結婚或生育會產生暫時或永久影響的疾病,可在醫生指導下作出對雙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決定和安排...
檢視全文»婚前買房寫兒子名,婚後賣房時要兒媳同意簽字嗎?
不需要,我婚前買了一套,婚後賣了全程我一人去辦理看買方是不是全款,全款不需要,貸款銀行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名的...
檢視全文»女子婚前和別人同居懷孕屬於騙婚嗎?
這個應該不屬於騙婚吧,騙婚說的應該是他騙取你的彩禮財產方面的,她在婚前和別人同居懷孕,這是一個倫理問題,只是他的個人道德問題,如果你無法接受的話,可以結束這段感情,但是我感覺應該大部分人都會很難接受這種情況吧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勿...
檢視全文»女朋友不同意婚前住一塊怎麼辦?
智商稅沒上吧女朋友不願意和你一起住,你應該慶幸,你們還沒有結婚,她當然是不會和你一起住了,這就說明她是一個潔身自愛的女生,不是一個隨便的女生,對自己還是要求太嚴格的一個人,看來她非常喜歡你,很看中你們的關係,也很珍惜這份感情,好好珍惜這份愛...
檢視全文»我二婚想提前把婚前財產給女兒這樣好嗎?
或者提前溝通好,對方能接受的話,無所謂我母親有一個朋友把房子給了女兒被女兒女婿賣掉了現在租房住你最好別這樣,提前給婚姻判死刑...
檢視全文»領證前男朋友付首付買了房子,加了我名字,離婚我能不能分到房?
《這有點算計的意思啦》 婚姻是兩個人經營的,祝福你們白頭到老哦這個是可以的,只要有你名字,房子就是共有財產,離婚是要平分的...
檢視全文»和女朋友相處一年,考慮結婚,要不要做個婚檢?
最好做一下,因為有人就婚檢查出乙肝了,而且如果雙方沒問題,社群或者村鎮衛生所會免費發六個月葉酸,如果查出問題,還能提前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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