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檢視全文»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檢視全文»申請遊戲文網文的主體鼻息符合文化部關於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總量、 結構和佈局的規劃,以及法律、政策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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