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精神病人是不可以去辦理不動產的,但是可以登記到他的名下。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亊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民事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辦理。
隨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辯認能力,但是規定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精神病人是不可以去辦理不動產的,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去代為辦理,也可以由監護人出據《授權代理委託書》委託他人代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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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沒有精神病人的表述,但意思與以前是差不多的。不能去辦,但可以讓其他人代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病了、就失去了國家賦予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