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智博自動化2017-09-08 15:37:24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透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式。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採用。它的實施,對於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範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式的一種方法。和解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而這種法律行為不僅需要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方能成立。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以上為通常的定義。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申請破產,在法院予以受理後,通常會先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如重整過程中,在法院調解下,債權債務人雙方就相關債權債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和和解方案,就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如經重整程式後,仍無法解決相關實際問題,且該公司無存在必要了,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式了,也就是說這個公司徹底退出歷史舞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