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

拋棄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使用者36852032046416772020-06-18 21:22:30

拋棄在《物權法》中,有兩種含義,一是所有權拋棄,二是擔保物權的拋棄。

所有權的拋棄所有權的拋棄屬於無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拋棄所有權無須向任何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動產所有權拋棄的構成要件:①主觀上具有拋棄動產所有權的意思,且該單方法律行為有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②客觀上具有放棄動產佔有的行為。

(2)不動產所有權拋棄的構成要件:①具有拋棄不動產所有權的意思,且真實有效。②完成所有權的登出登記。

擔保物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屬於有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向因拋棄行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具體表現:

(1)質權、留置權的拋棄。①向因拋棄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②移轉動產的佔有於出質人、債務人。

(2)抵押權的拋棄。①拋棄動產抵押權僅需向抵押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即可。②拋棄不動產抵押權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以外,須辦理抵押權的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