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32號,於2000年6月12日經農業部常務會議透過、釋出施行。
2、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籤、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籤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淨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准的標籤內容”。
3、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