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失火如何處罰?

野外失火如何處罰?小吶不帥但很實在2021-02-17 00:32:20

森林防火條例 》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菸、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裝置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