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訴訟?

房屋拆遷訴訟?凱諾律師事務所2019-07-19 11:46:27

房屋拆遷訴訟?

拆遷補償糾紛如何提請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的理解是,這一權利是對被徵收人個體而言,無論是基於公共利益的房屋徵收(房屋拆遷)還是舊城改造,被徵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時間被提起。按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行政行為的兩個月內提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自知道該行政行為的三個月內提出。

至於是要提起行政複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一般來講被徵收人是有選擇權的。當然,區縣政府在進行房屋徵收公告時應該告知被徵收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期限。

由此可見,老百姓面對徵地拆遷時,不要激動和衝動,要冷靜。要對比周圍房屋市場價格、瞭解政府拆遷政策、仔細推敲拆遷評估方案等。針對政府不法拆遷行為,老百姓也要學會利用拆遷維權獲取最大利益,總之不能蠻幹硬幹,要透過仲裁、訴訟等法律手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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