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如果未對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作出約定,那麼無論誰,賺的錢,理論上屬於共同財產。
當然有約定的,隨約定。
2,債務分二類,要麼是共同債務,要麼是單方債務。
凡是舉債為了共同生活或經營所需,是共同債務。
還有,有共同簽字出具借條的,且確實也借了錢,也是共同債務。
退一步,如果沒有簽字,但用在小孩讀書、贍養父母的,我個人認為也是共同債務。
餘下的,不是用於共同生活中的,比如賭博啊當然是其個人債務。
夫妻原本就是一個經濟共同體,無論是收入還是舉債,多些溝通,少些矛盾,對什麼人都好。
簡單說就是: 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我認為,婚姻法總體是以家庭和諧出發,認為成家後就是一個整體,不分你我有利於夫妻關係,所以賺的錢是共同財產,提倡夫妻之間不要太計較。並且,曾今的法律也是把債務預設為共同債務的,除非夫妻一方能舉證不屬於共同債務。
但是,自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實施後,“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舉證責任就變成債權人的了,並且民法典進一步確認了這種債務分配規則。可能是從社會實踐的角度,發覺找配偶認人不清代價太大,甚至虛假負債坑配偶的也不在少數,所以覺得共同債務採取雙方簽字或大機率有合意的規則相對容易認定客觀事實,也符合公平原則,且家庭重大事務的協商也應該是配偶之間良性的溝通模式,所以才變成了現在這樣……
這都是法律推定和例外原則。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一方賺的錢都被法律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一些專屬於人身的物品,賠償金,或者有約定的例外。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者一方產生的債務,法律規定變革過價格。目前來說,法律推定為欠債人的債權人能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除外。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因婚姻關係,使夫妻成為家庭生活經營的整體,夫妻在共同積累的基礎上,為家庭的生活、撫育後代的支出賦有共同責任,而這些支出都應由夫妻共同創收和積累的財富完成的。因此,夫妻存續期間的財富積累,都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收入;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所獲獎的收入;家庭或夫妻一方經營收入;智慧財產權收益;遺產繼承或獲遺贈收入(但一方的人身損害賠償及約定遺產歸一方繼承的除外),其他應歸屬家庭所有的共同財產。民法總則規定的家庭共有財產,與婚姻法基本一致。
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共同債務和單獨債務的區分,區分標準,依最高院司法解釋,主要界線為:
一,夫妻對舉債事先有無合意的意思表示,或事後補充了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共同在借貸合同上簽字。或夫妻對另一方的家庭舉債事後認可;
二,所舉債務是否為家庭共同使用或收益 。
不屬於上述的債,特別是夫妻一方的舉債,沒有證據是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證據證明是用於家庭的債,就是單獨債務。這主要是對離婚案件是共同債務,還是單獨債務的劃分標準。
另外,最高院對擔保債務的屬性也作了區分:
凡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沒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同意擔保的,離婚時,就會判定屬單獨債務。一己之見。
謝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