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案攔阻者被改判6年?

如何看待“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案攔阻者被改判6年?稻穀與小麥2020-12-15 22:48:33

據悉,近日山東省聊城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楊統朋10年半的量刑部分,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楊統朋有期徒刑6年。去年2月,山東聊城一餡餅店女員工離職後,在員工宿舍內與男性網友王某奎偷情。被老闆楊統朋發現後,王某奎多次試圖離開宿舍,遭楊統朋阻止,並被其腳踹、手扇;楊統朋還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被發現、攔阻約20分鐘後,王某奎從位於二樓的宿舍窗戶跳出,後不治身亡。

結合相關資訊,我來談談我對此事件的幾點看法:

將楊某的行為認定為非法拘禁有待商榷。

楊某餡餅店的老闆,擁有員工宿舍的所有權。從實際情況來說,因為員工宿舍屬於他的私有財產,他具有對於員工宿舍的完全管理權。

這一事件中,女員工在已經離職的情況下,楊某完全可以拒絕其繼續使用宿舍。而這名女員工不僅自己使用宿舍,甚至在案發當天還叫來了自己的男網友王某到宿舍裡進行偷情。楊某作為宿舍的擁有者,完全可以將王某的闖入視作為一種非法闖入的行為。

某種程度上說,楊某將王某關在房間裡的行為,可以被理解為是在清點自己的個人財產,檢查個人財產是否在王某闖入之後造成了損失。

如何看待“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案攔阻者被改判6年?

二審輕判的原因是認定了楊某的自首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說明: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慮到楊某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法院根據該法律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年半。而二審法院則將刑期縮短至六年,原因就是認定了其自首的行為。

我認為二審法院的這一判罰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雖然楊某本人並不認可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是在案發之後,楊某主動報警,積極搶救傷員,主動配合調查工作,這些行為都符合自首的標準。因此應該被認定為自首沒有任何問題。

如何看待“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案攔阻者被改判6年?

楊某不應該對其進行毆打。

我認為楊某的錯誤在於不應該對王某進行毆打和腳踹。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楊某對王某進行了人身方面的毆打。

本來,作為這一事件中佔理的一方,楊某完全可以透過對王某和女員工進行批評教育的方式,讓王某和女員工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或者如果實在不滿,也可以透過其他渠道聯絡王某的妻子,告知她丈夫的出軌行徑。但是一旦動了手,楊某就將自己擺到了一個不利的位置,有道理也變得沒道理了。也是因為動了手,所以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也有了根據。

如何看待“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案攔阻者被改判6年?

不提倡用私刑解決問題。

從法律上說,偷情並不犯罪,出軌有婦之夫也不是犯罪。雖然這種行為需要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是允許對其進行道德上的譴責並不代表可以允許對其進行人身上的攻擊。

這一事件中楊某的行為多少有些過於積極了,他自認為自己有滿腔熱血,有一顆打抱不平之心,然而這個社會畢竟還是法治社會,有問題還是要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有時候私刑可能給人一種大快人心的感覺,但是如果人人都為了讓自己快樂而對別人採取私刑,那這個社會不就亂套了嗎?

如何看待“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案攔阻者被改判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