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故意殺人,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故意殺人,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法小白V2021-11-01 09:42:22

回答問題之前,首先看一下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的刑事責任要把握幾個時間點,12週歲,14週歲,16週歲,18週歲四個時間點,因為年齡不同應負的刑事責任不同。

《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般刑事責任年齡起刑點。

該法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特殊時間點。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化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業負刑事責任。這個時間段僅對以上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

第三款,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雖然將刑事責任年齡最終定格在12週歲,但是在刑罰上是有區別的,對於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要的一點是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有一點,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涉及到民事賠償的應當賠償。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五、六章規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可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可以做出附條件不起訴,這是我國刑法針對未成年犯罪特有的處理方式。

重要的一點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辦理未成年案件的特別程式,未成年犯罪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意思就是除了辦案單位,任何人都查詢不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當然僅限於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