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合同是哪三大?

三大合同是哪三大?紫氣升2021-11-25 19:33:06

我國統一的合同法頒佈以前,調整交易關係的法律是“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分別進行調整,再加上一系列的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

1981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該法共分7章,57條,對經濟合同的基本規則作出了一些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合同立法,標誌著我國合同立法開創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對促進我國剛剛啟動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5年,為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的需要,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十次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合同法》,該法的透過也是我國合同立法的一項重要立法成果。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確認了民事活動的最基本準則,並且極大地完善了我國合同立法。

其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債權、民事責任等制度的規定對合同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成為合同法的主要淵源和基本規則。1987年6月,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至此,我國合同立法形成了三大合同法相互並存、一系列合同法規和規章同時存在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