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可以隨意撤銷嗎?

錄用通知書可以隨意撤銷嗎?聆聽之幸福10192022-03-25 14:29:00

錄用通知書是單位向求職者傳送的表明其具有建立勞動關係意向的證明,一般會在其中明確具體職位等重要資訊,在法律上視為要約,如果求職者表明接受要約,則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求職者接受要約方式可以是明確回覆,也可以是以行動表述,比如辭去原單位工作準備入職等。

若求職者在接受要約,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用人單位撤銷,告知求職者令尋了他人,則單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但在入職前,雙方的關係並非為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而受民法典保護。因此求職者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但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具體損失損失需要求職者自己舉證,如辭去工作後的工資損失,找工作期間的損失等。

對單位來說,第一不要隨意向求職者傳送錄用通知書,第二通知書傳送後不要隨意撤銷,第三,可以在通知書中明確求職者需要履行的義務,如到單位報到,未報到不具有法律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