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部公示幹部擬任職務時,同級重用和進一步使用有什麼不同嗎?

組織部公示幹部擬任職務時,同級重用和進一步使用有什麼不同嗎?80後小公2020-05-07 20:12:14

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重用和進一步使用是區別於提拔晉升的兩種使用方式。換言之,這兩種使用方式都不是提拔,而是同級轉任領導職務,屬於轉崗的一種。

幹部重用,即同級使用到重要崗位,比如由普通副縣長、副市長使用到常委副縣長、常委副市長;常委使用副書記;省直機關的處長、市直機關主要領導使用到縣委書記、縣長等,都屬於重用。以前,不涉及提拔的同級崗位之間的轉崗,一般不公示,隨著幹部管理制度的規範,現在同級幹部使用到地方黨委常委班子成員,按照慣例都需要進行公示,我們在媒體上公佈的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中經常可以看到“某某同志……現任某某市副市長,擬任設區市黨委常委”,就是例證。

幹部進一步使用,和重用類似,只不過重用一般是使用到黨委班子成員,而進一步使用是轉崗到其他更重要的崗位,級別不變,崗位變重要了。比如由副處非領導職務(現在叫四級調研員)轉實職副處長或市直機關副局長;由縣發改局局長轉崗縣政府辦秘書長,或者某個局局長兼任縣長助理,包括政府工作部門的中層科長兼任局長助理,等等,都屬於“進一步使用”的典型案例。由於不涉及到提拔,關於進一步使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十七條在產生方式上作了明確表述,規定幹部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程式進行民主推薦,也可以不推薦,改用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幹部進一步使用現在在很多地方要求公示,也有不少地方不公示。

綜合比較,幹部重用和進一步使用有兩個共同點:一是都不涉及提拔,屬於轉崗,不改變級別;二是都必須經過組織人事部門考察,走必須的組織程式。不同是,幹部重用多數指幹部使用到地方常委班子,而進一步使用是指從同級別崗位轉到其他重要崗位任職,不一定是進黨委班子,且在公示方面前者一般有硬性要求,而後者取決於地方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