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操作自訴把老賴判刑?

怎樣操作自訴把老賴判刑?苞米9232019-03-25 21:47:33

蔣國建等與北京金合基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釋出日期:2019-02-01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0118民初10112號

原告:羅國華,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撫州市人,現住北京市朝陽區。

原告:蔣國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常州市人,現住北京市朝陽區。

二原告之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豔君,北京中銀(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嘉泰萬豪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雲區太師屯鎮龍潭溝村委會院內。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x。

法定代表人:馬維春,董事長。

被告:北京金合基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五里橋二街1號院2號樓8層0801。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x。

法定代表人:劉金超,總經理。

原告羅國華、蔣國建與被告北京嘉泰萬豪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泰萬豪公司)、被告北京金合基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合基業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9月1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國建及二原告之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豔君,被告嘉泰萬豪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馬維春、金合基業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劉金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羅國華、蔣國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羅國華、蔣國建與嘉泰萬豪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2。判令嘉泰萬豪公司將位於北京市密雲區x溝x村的x水岸x號樓x單元x室房屋交付於羅國華、蔣國建;3。本案訴訟費由嘉泰萬豪公司及金合基業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嘉泰萬豪公司委託金合基業公司銷售其公司開發的位於北京市密雲區x溝x村的x水岸x號樓x單元x室房屋。2017年11月26日,羅國華、蔣國建在金合基業公司處認購涉案房屋,面積91。94平方米,單價8000元每平方米,房屋總價款731920元,並於當日付清房屋全部房款,金合基業公司開具收款收據。後羅國華、蔣國建要求收房並辦理產權證,但嘉泰萬豪公司、金合基業公司遲遲不交房並辦理房產證,故訴於法院。

嘉泰萬豪公司辯稱:我公司從未委託金合基業公司出售房屋,羅國華、蔣國建提供的委託代理協議上加蓋的我公司公章是假的,涉案房屋系泥石流搬遷專案,產權人是x溝村委會,我公司也無權出售。委託代理協議上所列x村是自然村,並無村委會,因此該委託代理協議上加蓋的x村委會的公章也是假的。綜上,我公司不同意羅國華、蔣國建的訴訟請求。

金合基業公司辯稱:我與羅國華、蔣國建是借貸關係,簽署認購單是羅國華、蔣國建擔心我還不上錢,給他們籤的一個保障,出具收據是為了證明欠羅國華、蔣國建的錢。羅國華、蔣國建提交的委託代理協議不是我出具的,我無權出售涉案房屋,此事與嘉泰萬豪公司無關,羅國華、蔣國建應按照民間借貸關係起訴,不同意羅國華、蔣國建的訴訟請求。

本案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6日,羅國華、蔣國建簽署認購單,認購單上顯示專案區位:x水岸,認購房號:x號樓x單元x室,房屋面積91。49㎡,房屋單價8000元/㎡,房屋總價731920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認購約定:1、此認購單保留期為120日,自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3月26日。2、認購房源在保留期內不再對外認購。3、如未按認購單約定期限內辦理簽約手續時,認購房源不予保留,此認購單自動解除。金合基業公司在認購單上蓋章。同日,金合基業公司出具收據,載明今收到羅國華、蔣國建交來x-x-x房款柒拾叄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整。

訴訟過程中,金合基業公司表示其與羅國華、蔣國建之間為借貸關係,羅國華、蔣國建認可雙方之間為借貸關係,但表示金合基業公司曾承諾如果還不上錢就以涉案房屋抵頂。

羅國華、蔣國建另向本院提交委託代理協議影印件,擬證明嘉泰萬豪公司委託金合基業公司出售涉案房屋。經質證,金合基業公司否認曾出示過該協議,嘉泰萬豪公司表示協議上加蓋公章與其公司公章不一致,對該協議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並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公章予以證明。因羅國華、蔣國建提交的委託代理協議系影印件,並當庭認可該協議上的嘉泰萬豪公司公章與真實公章不一致,故本院對該委託代理協議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嘉泰萬豪公司與金合基業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代理關係,在此基礎上,羅國華、蔣國建提交的認購單及收據均無法證明其與嘉泰萬豪公司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故羅國華、蔣國建要求確認其與嘉泰萬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並交付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羅國華、蔣國建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千五百六十元,由原告羅國華、蔣國建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XX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怎樣操作自訴把老賴判刑?

怎樣操作自訴把老賴判刑?芝麻彙集號2019-03-25 21:55:18

除非詐騙會入刑,正當借錢還不出不會入刑。不然牢房不夠用。民間相互調劑視正常社會行為。不管是借還是被借應小心翼翼,別貪。朋友間友情小借。能不借就不借。總是在為錢打官司肥了律師及相關人員,何必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