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人的證人證言一致能做證據嗎?

幾個人的證人證言一致能做證據嗎?康健20802022-09-07 11:29:18

幾個人指望的證人證言一致能否做證據法律並無規定,但是隻要有人指證,都算作證人證言,具有證據效力。

證人證言有兩種形式:一是口頭形式,二是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證人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該形式是證人作證的基本形式。在審判實踐中證人大多是以口頭形式向法院陳述的,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主,主要是便於當庭質證和確認。依據《證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且必須指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傳喚,當事人雖未申請,法院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實,也可依職權主動地傳喚證人。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陳述已知的案件事實。證人作證以到庭接受口頭詢問為原則,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如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或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或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或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書面證言應當庭宣讀,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應注意的是,書面證言不應認為是“書證”,而是“證人證言”的一種表現形式。

證人證言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

第一,證人證言是瞭解案件事實的人提供證明。也就是說,證人必須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並不一定都是親眼所見,如盲人可以就其聽到的事實進行作證。作證的人也並非一定要用言詞形式作證才有效力,如聾啞人可以就自己親眼所見,用啞語表達加以作證。

第二,證人證言只包括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所作的證人證言是無效的。

第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證人作為自然人,對於案件的事實的感知要受到主觀和客觀各種因素的制約和限制。因此,證人證言可能有真有假,審判人員應儘可能的結合其他證據對其進行印證,印證後無誤的,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