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作證人,如何正確區分證人和鑑定人?

哪些人不能作證人,如何正確區分證人和鑑定人?豆腐豆腐4662019-09-25 23:30:48

鑑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出科學意見的人;證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第三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鑑定人必須是具有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知識和技能的自然人,機關、團體、單位、組織等不能作為鑑定人;鑑定人應當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否則,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鑑定人應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 證人必須是自然人。證人作證的基本條件,是知道案件情況。證人是由事實決定的,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有:

①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有獲得保障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②在偵查階段,證人有要求為自己的姓名保密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