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能登記結婚: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的,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一種情況可能就是這個人曾經結過婚,但是現在沒有解除婚姻關係,所以他不想再去領結婚證了
還有一種情況,可能就是她見過不少領過結婚證的人,最後走向了離婚的地步,他總覺得這個一直結婚證並不能保證婚姻的長久,有他沒他也無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