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不能作為證據提交,那麼錄影可以嗎?

錄音不能作為證據提交,那麼錄影可以嗎?使用者24185675228170552020-07-07 13:05:55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錄音、錄影屬於視聽資料,都是證據的一種。只要視聽資料來源合法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存在有疑點的試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