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可以私了嗎?

敲詐勒索罪可以私了嗎?使用者64886437243242019-08-16 06:22:04

原則上,對於民事賠償部分,要求私了,這是公民的正當權利;同樣的,本方也可以予以拒絕,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走訴訟程式,這裡不存在敲詐勒索的問題。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則涉嫌敲詐勒索罪。

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1、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佈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2、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物件,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3、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透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

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著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或在傷害案件中,對賠償數額獅子大開口的等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