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拒收的重大疾病如下:
一,患有精神類疾病的,比如嚴重的抑鬱症,精神分裂,間歇性精神,癲癇疾病等等不予關押;
二,各種型別的嚴重的心臟疾病不予關押;
三,嚴重的高血壓疾病不予關押;
四,嚴重的肺結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嚴重呼吸型別的疾病不予關押;
五,嚴重的各種肝臟型別的疾病不予關押;
六,嚴重的腎功能疾病不予關押;
七,嚴重的腦血管問題導致的各種疾病不予關押;
八,脊髓等神經元疾病導致的癱瘓等疾病不予關押;
九,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關押;
十,嚴重的糖尿病型別的疾病不予關押。
另外,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1。 三級高危高血壓
2。 心臟病
3。 傳染乙肝
4。 尿毒症
5。 脈管炎6。 黃膽肝炎 7。 白血病 8。 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