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小孩和老人照顧者能減少拘留時間嗎?

家有小孩和老人照顧者能減少拘留時間嗎?使用者24053486777838192020-03-11 03:21:32

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根據法律規定,被拘留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不執行拘留。但家庭中有老弱殘幼需要撫養贍養的,並不能減注拘留執行的期限,如果被拘留人遇有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第五十六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申請後,應當立即提出稽核意見,填寫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審批表,報拘留決定機關審批。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以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拘留決定機關批准請假出所的,拘留所發給被拘留人請假出所證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