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侵權犯罪是否存在終身追究?

瀆職侵權犯罪是否存在終身追究?才高八斗咖啡042021-12-08 23:30:22

不存在

大多數瀆職犯罪都是以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在許多情形下,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兩者之間並不同步,往往存在時間差,這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瀆職罪結果犯的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以危害結果為條件的瀆職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瀆職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具體標準,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當然,這裡的危害後果可能是危害行為一發生就造成了達到追訴標準的結果,也可能是一次危害行為帶來的每次損失後果累計而成的危害後果。

另外,追訴期限以法定最高刑為準,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犯罪行為人所觸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應當是指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的最高刑,如果犯罪行為人所涉罪名的同條或同款中有數個量刑幅度時,法定最高刑應是指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實踐中,通常存在紀檢監察部門、公安機關、審計機關、海關等機構在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時已經把行為人造成的損失挽回了,那麼,此時檢察機關在立案時如何計算危害後果及追訴期限?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筆者認為,這裡的經濟損失實際上是指在檢察院立案時,犯罪行為實際已經造成的既定損失,是伴隨著行為人犯罪行為帶來的已成事實的危害後果,相關部門挽回經濟損失只是影響行為人量刑輕重的一種因素,不會影響已經形成的瀆職犯罪,所以,追訴期限仍按照危害後果發生之日起算。

瀆職侵權犯罪是否存在終身追究?使用者82075690813122021-12-08 16:04:22

不存在終身追究,刑法有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