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法規制?

什麼是合同法規制?初夏知星2021-05-16 23:18:22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該條款透過為格式條款制定方設定義務的方式,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訂立規則,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條款視為未訂立:該條款不公平的,也視為未訂立。

二、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規制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53條情況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該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第一、屬於《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屬於《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解釋的規制

《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也就是說,應當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

第二、對條款製作人作不利的解釋。此項解釋原則來源於羅馬法上“有疑義者就為表義者不利之解釋”原則,後來被法學界廣泛接受。

第三、非格式條款優先於格式條款。如果在一個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即由雙方當事人經過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後所擬定的條款),並且兩種條款的內容不一致,那麼採用不同條款,會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不同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原則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這也是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並且在一般情況下也更有利於保護廣大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