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複議期限3天和七天的區別?

不予立案複議期限3天和七天的區別?使用者15923293653392021-05-25 19:21:36

一般是法制處,具體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辦公室諮詢複核部門。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