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普遍適用性
(1)法治原則。法律適用活動要嚴格依法進行,既包括程式方面也包括實體方面;既包括對事實的認定也包括對法律的適用,即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平等原則。它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處理案件時,對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不論其政治、社會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獨立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其它任何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干預。
(4)責任原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2、法律的優先適用性
(1)法律的優先適用性是指法律優先於行政立法,即強調法律對於行政立法(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優越地位。
(2)在各種社會活動中,法律優先原則還應包括司法活動優先於其他活動,以體現社會對法律的遵從和敬畏。
(3)對於一個公民。但參與司法活動和其他活動出現時間衝突時,應當優先參與司法活動,使司法活動得到優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