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合理懷疑”和“疑罪從無”?

怎樣理解“合理懷疑”和“疑罪從無”?使用者81066598686872020-04-28 08:34:27

在現實實踐中,大部分還以主觀臆斷,不以事實為依據,不以證據為根本,指鹿為馬,以侵害人民利益為樂事,知法而違法而犯法,能這樣肆意妄為者,就是因為他們手中的公權力。缺失了人民監督。

怎樣理解“合理懷疑”和“疑罪從無”?老解說法2020-04-28 17:40:17

很高興受邀回答這個問題。首先,什麼是“合理懷疑”?什麼又是“疑罪從無”?這兩個說法都是法律概念,都是歐美人發明的,因其具有一定合理性被我國借鑑使用。所謂“合理懷疑”簡單地說就是“合理性懷疑”,經常表述為“合理懷疑”或“排除合理懷疑”幾個字;“疑罪從無”就是從有利於被告人角度出發,如果證據不足、存疑,那麼就對他從寬從免,對他進行“無罪推定”!與“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相反的是“有罪推定”!目前在我國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以上說的這些概念都獲得了實際應用;

怎樣理解“合理懷疑”和“疑罪從無”?

接下來我具體說一下它們是怎麼用的,並簡單說說理由:1、我們在涉及所謂“公域”訴訟,也就是“民告官”、老百姓跟政府打官司時候,我們一般採取“合理懷疑”、“有罪推定”原則來約束政府、約束公權力!比如《行政訴訟法》32條至3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就有關舉證責任、證據規定上,要求被告政府部門要“自證清白”!這樣做的原因主要是基於公權與私權的不對等性,要避免公權力出現“濫權懶政”!

怎樣理解“合理懷疑”和“疑罪從無”?

2、在涉及公民個人刑事訴訟中,我們則採取“疑罪從無”、“無罪推定”、“排除合理懷疑”、“誰主張誰舉證”做法,比如《刑事訴訟法》53條有關證據條件的規定,以及171條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等,這樣做的目的當然是最大限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冤假錯案!

怎樣理解“合理懷疑”和“疑罪從無”?

怎樣理解“合理懷疑”和“疑罪從無”?河北李巖律師2020-04-27 22:31:12

這個理解是對的。因為公權力太強大了,國家機器嘛,它不需要保護,而只需要限制,所以法律對它的限制要多些,它們的責任也更重些,所以就讓它們自證清白。比如行政案件,是舉證責任倒置,由行政機關來證明自己行為是合法的。預設你就是錯的,你來證明自己沒錯吧。

但是私權太弱小了,在國家機器面前太渺小,所以需要法律的側重保護。我們的各種程式法,都是為保護私權,給公權制造障礙而存在的。在實體法領域,疑罪從無的意思是讓公訴機關盡到充分舉證責任,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才能認定一個人犯罪。而不是讓這個被告人去自證清白。

歸根結底,原則是一致的,限制公權,保護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