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哈爾濱一醉駕司機撞死5名環衛,堅稱沒喝酒這件事?

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行為的危害後果與《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

檢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