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流浪漢會偷,則不會再流浪。
流浪漢為果腹偷外賣的行為是否會被立案?我以為大機率不會。既為充飢,那所偷之物勢必量小,充其量為填飽肚子而已;否則就不為偷竊應定性為搶劫了。偷竊顧名思義是一種趁人不知道拿人東西據為己有的卑鄙行為。這種行為於法不容於理不合,既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也破壞了社會的正常秩序。人們對此深惡痛絕!
對於諸如此類的小偷小摸行徑,懲罰的辦法是由公安機關依據公共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置,分別予以訓示或行政拘留的處罰。
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算偷?
偷是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或認可的情況下,私自拿走對方財物的行為都算是偷。
其次,我們看立案標準:
盜竊罪是很常見的一種經濟犯罪行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對於這類犯罪是需要達到一定立案標準後,公安機關才會進行立案的,因此我們要了解清楚,多少金額可以立案,盜竊立案的標準為:
1、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
2、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此可見,根據樓主所提問的問題我們也能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會同情“流浪漢”,那流浪漢偷走外賣,立不立案,也不是跟“流浪漢”這個關鍵詞有關,是跟他所偷走的外賣價格有關。
價值超過三百元,肯定會立案!
不會因為果腹而放任自流!
以公安機關的立案程式和法律規定,偷竊外賣屬於盜竊,盜竊案的立案標準由案值來定,盜竊物品價值低於1000元只做調解、勸誡、教育,不予立案。
還有一個,立案需要滿足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對於精神病人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不會立案的。
所以,只以以上兩個條件來看,流浪漢偷外賣就不會被公安機關立案。
為什麼立案要附加這些條件呢?因為一旦立案,無論大事小事,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啟動立案程式,稽核案件材料、案件偵查等等,每一項的工作細節都會載入案件檔案,進入資料庫。可以說只要立案的案件,就必須完成所有和大案要案同樣的法律流程。
本來咱國家人口密度大,警力就不足,海量的民事糾紛都立案的話,公安機關的資料庫只怕要爆掉了,所以,體諒警察叔叔的難處,別一點點小事就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當然,如果達到立案標準,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式。
你心術不正,流浪漢和一些社會最底層的人我就沒聽說過偷外賣的,偷外賣的主要群體是公司職員和學生,再有就是曾經外賣員快遞員這樣的人比較多。流浪漢,環衛工人,拾荒者這樣的人雖然不富裕,但是自尊心還是很強的。
不會,偷盜屬於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罪,但金額不足2000元或非多次實施犯罪時就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夠不上立案嗎500元及以上才會立案 外賣打完折一般都幾十塊 這是常識 頂多警察幫忙協調照價賠償
不會,外賣價值不高不能構成盜竊罪行,,可能會口頭警告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