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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隱私權、自由權的定義和範圍有個初步的認識與瞭解。
隱私權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安全
安寧與私人資訊
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
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
,
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
決定權
。
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自由權是人權
的一個基本權利。
其內容包括:
1、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其次,我們還應該知道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有關規定。
一、國內法有關規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它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這裡規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權並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全部內容,而是與夫妻關係有關的人身自由權的內容,涉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實際上講的是婦女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的權利。
二、國際法
《聯合國人權宣言》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訊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最後,結合本案,個人的隱私權和自由權,不因婚姻而消滅,所以兩夫妻均享有法律賦予的相對獨立的隱私權和自由權,不得侵犯。
夫妻之間可以親密無間但絕對不會沒有任何隱私和自由空間,只有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夫妻,才有長久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