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身損害,可以主張對方民事責任。派出所結案,非必需受害人簽字。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據個人推測,題主談論的問題很有可能是屬於治安糾紛或毆打他人輕微傷害類治安案件,因為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通常是不作調解處理的。
而對於口角糾紛所引發的打架鬥毆和故事傷害(輕微傷)等治安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受理後結案的途徑有兩種:一是由駐所調解員或民警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雙方簽字並兌現協議內容,即為結案。調解一般不超過兩次,如兩次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將建議走訴訟途徑。二是對毆打他人之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實施後亦意味著案件的終結。
另外,同一治安(行政)違法案件是不能作多次處罰的,題主所涉及的案件若已做處罰,是不可以要求再處理對方的。但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行政複議。
可以的。可以打110轉督查,投訴派出所不作為。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即可,調解不是必要程式。